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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部分质量监督事项监管方式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237号)

发布时间:2018-10-31 20:31被阅览数:来源:东莞建设网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东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8年版)〉等目录清单的通知》(东权清办〔2018〕4号),现就未列入《东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2018年版)质量监督相关事项的监管方式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取消“建设工程专项检测报告备案”、“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送审”、“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送审”、“工程存档资料提交”、“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事项窗口办理。各部门应注意做好工作衔接,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加强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二、以上事项取消窗口办理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事项纳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范畴,后续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取消“建设工程专项检测报告备案”事项后,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8〕33号)文件要求,加强自身检测行为管理,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检测报告不再加盖检测报告备案章,在检测管理系统出具且获得唯一标识二维码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验收资料。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通过检测监管平台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取消“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资料送审”、“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送审”事项后,企业应加强工程质量资料管理工作,将存在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消化处理,以免影响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质监机构应严把工程分部及竣工验收质量关,对工程资料严格监管,在分部及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促相关单位对工程资料进行收集完善,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三)取消“工程存档资料提交”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积极配合质监机构做好工程资料存档工作,确保工程存档资料完整归档。质监机构应落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在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完成工程存档资料的收集整理。

        (四)取消“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事项后,企业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上办理申请备案手续。质监机构应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建设,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三、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发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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