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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16:14被阅览数:来源:东莞建设网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预拌砂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预拌砂浆规范应用,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粤建散2016151号,下称《办法》)管理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预拌砂浆规范应用重要性的认识

    预拌砂浆属于绿色施工材料,使用预拌砂浆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规范应用预拌砂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开展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预拌砂浆规范应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范应用预拌砂浆的责任感,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监管和宣传,营造规范使用预拌砂浆的良好环境

二、  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建档工作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要求,凡在我市从事预拌砂浆产品生产和销售或产品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企业,须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备案后,到我局建立预拌砂浆信用信息档案,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我局委托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砂浆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审核监管工作。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将及时在我局官网上进行公示,预拌砂浆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

三、  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工作

对已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的企业,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筹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日常监督管理

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实验室及生产设备建设,完善检测手段,做好生产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工作。此外,异地砂浆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在供货前以项目为单位将《预拌砂浆异地销售报告表》报送至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按照《办法》要求,对各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与产品相关信息。重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方式,掌握各企业人员、试验室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以及主要原材料、产品成品自检及送检情况等信息。对在送检或抽检中不合格的原材料与产品样品,要及时进行跟踪处理;对各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其它问题,要及时督促完成整改。

(二)监督验收要求

各在建工程项目要依法使用已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企业的预拌砂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过程及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202021日起,新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所使用的预拌砂浆凡是存在不符合本通知所规定情形的,其预拌砂浆资料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四、进一步加大对预拌砂浆不良行为处理力度

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预拌砂浆生产使用及施工质量专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不良行为,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     预拌砂浆企业存在不良行为及相应处理方式

1、送检、抽检中出现多次不合格情形的,对存在的问题,经

督促仍未落实整改的,我局将依照差异化管理原则,适当增加企业送检频率、加大抽检力度并通报批评。

2、异地砂浆企业未以项目为单位及时报送《预拌砂浆异地销售

报告表》的,对相应企业用于我市在建工程的材料及所使用工程相应部位加强抽检力度,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3、未能及时办理信用信息档案的,经多次网上通报,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上报省住建厅;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在建工程项目存在不良行为及相应处理方式

1、施工企业使用质量不合格或未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企业的预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诚信扣分;同时,组织对工程项目砂浆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关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诚信扣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1.信用信息档案资料清单

      2.信用信息建档申请表

      3.预拌砂浆异地销售报告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10

(经办人:质监站 胡小国,联系电话:23321065。)

[责任编辑:DgrCa150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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