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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站点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6 08:27被阅览数: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规范企业站点合规建设,防范生产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站点规范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除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的要求外,其站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站点用地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既有、新建、改建、扩建站点须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用地权属应清晰,取得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土地的,须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性质应明确,站点土地应为工业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或特定功能分区要求,严禁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管控底线。
 
  二、站点建设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站点应依法通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站点生态环保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既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站点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填报排污登记表或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排放管控,完善环境污染事件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站点临时装卸作业点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既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站点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砂石等建材堆放活动的,应依法向水务部门申办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相应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在港口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或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岸线使用手续;在港口区域内从事货物装卸等港口经营活动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交通运输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五、站点绿色生产达标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既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站点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规定,实施生产线节能环保改造和绿色化升级,达到预拌混凝土生产降碳、防尘、降噪的环保要求,全面提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绿色低碳水平。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和评价参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执行。
 
  属地镇街(园区)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建设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若国家、省相关政策作出调整,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4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4日
[责任编辑:DgrCa150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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